一、基本情况
******************有限公司(仓储区及空地),占地面积19970.86m2(约2************中学(一期)地************中学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,本次调查地块按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
二、第一阶段调查
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0月,根据调查情况,玉洁纸业2005年建厂,2006年投入生产,2009年造纸车间停产闲置,加工车间继续生产,2019年加工车间停产闲置,2021年加工车间对******有限公司,厂房内设备均已清除,东南部为办公区,西南部为空地、废水处理设施部分拆除、事故应急池已拆除,西部为白水池已拆除,西北部为锅炉房、配电室、造纸车间(堆放锯沫),东******居民区和企业。根据调查地块及周边企业污染识别结果,特征污染物为:pH、汞、砷、苯并[a]芘等16种多环芳烃、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胺、总氟化物、氨氮、石油烃(C10-C40);地下水检测项目与土壤检测指标一致。考虑到周边地块生产经营过程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、地下水及周边地表水体造成潜在污染隐患,需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
三、第二阶段调查
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4年11月,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+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,布点位置重点选择污染识别的关注区域,并保证重点关注区每1600m2(40m×40m)布设有一个土壤点位,非重点区域根据实际利用情况进行布点,保证各功能区均有点位覆盖。同时考虑到玉洁纸业生产过程可能对南侧紧邻的平墩大沟产生影响,本次调查对平墩大沟内底泥和地表水进行采样分析。
(1)土壤
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8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,采样深度为4.5m,地块内共送检72个土壤样品,地块外送检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,检测项目包括pH、汞、砷、苯并[a]芘等16种多环芳烃、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胺、总氟化物、氨氮、石油烃(C10-C40)。
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,地块内土壤样品中除pH值之外,共有10种污染物检出,分别为:镍、铜、铅、镉、砷、汞、总氟化物、氨氮、甲醛以及石油烃(C10-C40),检出项目均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总氟化物未超过江苏省地方标准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》(DB32/T 4712-2024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甲醛和氨氮均未超过河北省地方标准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》(DB13/T5216-2022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(2)底泥
本次调查采集了调查地块南侧平墩大沟2个底泥样品进行检测,检测项目包括:pH、汞、砷、苯并[a]芘等16种多环芳烃、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胺、总氟化物、氨氮、石油烃(C10-C40)。
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,底泥样品中除pH值之外,共有10种污染物检出,分别为:镍、铜、铅、镉、砷、汞、总氟化物、氨氮、甲醛以及石油烃(C10-C40),检出项目均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总氟化物未超过江苏省地方标准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》(DB32/T 4712-2024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甲醛和氨氮均未超过河北省地方标准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》(DB13/T5216-2022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(3)地下水
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10口,井深为4.5m,采集地下水样品10个,调查地块外共布设地下水对照监测井1口,采集1个对照井地下水样品,检测项目包括pH、汞、砷、苯并[a]芘等16种多环芳烃、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胺、总氟化物、氨氮、石油烃(C10-C40)。
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,地下水样品中除pH值之外,共有10种污染物检出,分别为:六价铬、铅、汞、砷、氟化物、氨氮、荧蒽、?、2-氯苯酚及石油烃(C10-C40)。检出因子均未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IV类标准;?、2-氯苯酚及石油烃(C10-C40)均未超过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(试行)》“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”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(4)地表水
本次调查采集了调查地块南侧平墩大沟2个地表水样品进行了检测,检测项目包括:pH、汞、砷、苯并[a]芘等16种多环芳烃、甲醛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胺、总氟化物、氨氮、石油烃(C10-C40)。
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,地表水样品中除pH值之外,共有7种污染物检出,分别为:六价铬、铅、汞、砷、氟化物、氨氮及石油烃(C10-C40),检出项目均未超过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中IV类标准限值。
四、调查结论
综上,基于现场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表明,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未超过一类用地筛选值,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,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,可用于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。